法制網記者周芬棉
  記者在12月27日召開的第五屆上證法治論壇上瞭解到,自證券市場建立至截至2013年底,二十多年,全國法院受理的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此前被行政處罰的僅304人,判處五年以上刑事處罰的也只有48人。至於對大多數投資者最為關心的民事賠償案,訴訟之難受理之難也在短時間內難以扭轉。專家建議,應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和投資者利益補償機制,和解制度大有作為。
  
  違法違規犯罪案件逐年呈上升趨勢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鋒說,截至2013年底,全國法院判處五年以上重刑的僅48人。他對這一現狀提出質疑:“中國證券市場這麼大,這個是否符合現狀需要思考。”據他透露,自2011年起,近幾年法院受理案件數呈上升趨勢,2012年是26件,2013年是27件。此類案件的特點是利用信息、資金等優勢實施犯罪,大多集中在沿海地區。
  事實上,不僅刑事案件,其他各類案年也呈多發態勢。據證監會披露,自2013年下半年開發啟用大數據分析系統以來,已立案調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41起,從事非法交易的39名涉案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在證監會近來查處的案件中,部分涉案金額累計10億以上的有7件,非法獲利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有13件,涉案人員已涉及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銀行等多類金額機構從業人員,同時這些案件呈現出多環節調配資金、頻繁變換交易方式等隱蔽性較強,以及內外串通共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特點。
  證監會在近期查處的市場操縱違法違規案件數量也不小,“中科雲網”、“興民鋼圈”等18支股票被涉嫌操縱,涉案機構和個人被立案調查。
  
  應以解決投資者經濟利益難題為目標
  
  案件多發,被判有罪,但投資者的損失呢?要通過法院訴訟獲得民事賠償,有多種難題。自目前為止,證券市場上也僅有一部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即便這惟一的有操作性的解釋,也有多種不足。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稱,該司法解釋存在設立訴訟前置程序、賠償計算辦法、投資者損失範圍、連帶責任等方面多種不足,需要修訂,針對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其它違法行為並未有司法解釋。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莊心一指出,證券市場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發生,投資者最關切的往往是經濟損失能不能輓回,而這恰恰是目前投資者保護的薄弱環節。為此,他提出要以解決投資者的經濟利益救濟難題為目標,健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和利益補償機制。
  他認為,下一步的目標是,進一步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有效解決民事賠償訴訟面臨的實際問題,支持投資者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同時,要不斷提升行業調解專業化水平,推動專業化調解組織建設,推進訴調對接、仲調對接,不斷拓寬證券期貨市場矛盾糾紛解決渠道。
  王利明也建議,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者損失填補制度,設立證券市場賠償基金制度。在萬福生科虛假陳述案中,平安證券作為保薦人,自願拿出3億元作為專項賠償基金,有利於對投資者進行充分的保護。
  
  ???試點和解機構人員應到位
  
  莊心一指出,證監會要積極穩妥推進行政和解試點工作,對於符合行政和解條件的特定案件,可以通過與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由當事人交納和解金的方式補償投資者。
  據瞭解,行政和解是一項立足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執法制度創新。成熟市場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大量採用行政和解執法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些國家採用行政和解執法的案件比例高達80%至90%。行政和解作為一種兼顧對違法違規者經濟製裁和對利益受損投資者經濟補償的補充性執法方式,其所體現的協商行政、效率行政等價值理念,符合現代行政法治的基本價值取向和現代行政執法改革的方向。
  證監會於近期制定發佈《中國證監會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提出,採用公平、自願、協商和效能原則,由涉案當事人自願提出和解協議,在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投資者損失及其因此所獲收益等因素基礎上,確定交納行政和解金額;同時,為保障補償的公平公正,行政和解金交由獨立第三方實行專戶管理。
  據證監會法律部副主任程合紅透露,征求意見稿將在2015年1月19日截至征求意見後正式發佈,之後預留一個月準備期間,就會正式施行試點。按照征求意見稿,行政和解將建立嚴格的實施程序,要求證監會內部和解實施部門與案件調查、處罰部門相互獨立。
  但是,如何做到與證監會現有稽查、處罰部門相互獨立?有學者建議,應在證監會內單設行政和解委員會,基於編製等方面的考量,比較現實可行的做法是,單設行政和解辦公室,可從法律部、處罰委等部門抽調人員,專司和解試點。  (原標題:證券案件多發僅48人重判民事賠償依然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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